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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单列渎职罪 百姓就能放心吃?

2010/12/22 10:22:42 来源:生活新报网

    为保障食品安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了三处修改。其中,草案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从苏丹红、三聚氰胺到植物奶油、树胶冒充蜂胶,食品安全成为持续不断的高频词。为保障食品安全,不少领导一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食品安全相关内容进行三处修改。应该说,健全法治与依法严惩是“必须的”。但即便如此,食品安全是否就“高枕无忧”呢?社会公众是否就吃得放心呢?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于资本家而言,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段话可以说明,只要有暴利,就会有资本家的“出轨”。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法定刑,不论消费者是否中毒或患病,只要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就将受到处罚。但很多企业和监管部门仍可能无动于衷,甚至和某些商家沆瀣一气。

    安全是食品的“生命”,食品又是我们的生命。对于食品安全监管而言,保障食品安全,延续健康生命,刑罚制裁固然重要,但思想的重视、举措的创新、监管机制的完善则更是一种战略性的路径选择。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OMP……这些枯燥的化学名词已让国人闻之色变,这显示了物质丰富年代的另类困局。当前,不断变化的法律,不但使社会公众很难及时把握或了解,也会导致他们对了解法律的必要性产生怀疑。如果一个法律规范很可能不久就会改变,民众对法律的态度很可能不是遵守而是规避,不是信任而是怀疑。法律没有尊严,食品何以安全?

    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三聚氰胺”后,立法者就表示,希望汲取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经验教训,强化政府责任,改进监管方式,但结果却是多头管理的现象并没有改变。一盘菜摆在餐桌上,属于餐饮服务,工商部门就管不着;把桌子撤掉,只是一盘尚未端上桌的菜,就属于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局就管不着……对企业而言,多头管理,仅意味着多头罚款而已。因此,笔者以为重典在一定程度上或许能及时有效地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行为,但若要真正实现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有关方面还须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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