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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者追究刑责 最重判10年

2010/12/22 11:13:29 来源:搜狐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强化了刑法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

  明确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

  现状 监管总是“马后炮”

  专家分析,“苏丹红、毒药火腿、三鹿奶粉”事件让人们不寒而栗。纵观以往发生的各种食品安全问题,不难发现,相关部门总是在放“马后炮”。

  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都行动迅速,查禁也十分得力,但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总是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行动,这种“闻灾方重视,亡羊才补牢”的监管价值何在?

  解析 食品安全从重处罚监管责任人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主线和意图。 (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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