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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抑制食品安全违法者冲动

2012/3/8 8:30:56 来源:法制晚报

  在两会召开前的一项网络调查中,“食品安全监管”位列网民关注问题的前列。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两会开幕不久,代表委员们就迫不及待地针对如何保卫餐桌安全展开了热议。

  构建立体式监管机制

  “应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全国人大代表辜胜阻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发出上述呼吁。

  辜胜阻谈到,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辜胜阻建议,保障食品安全要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诉讼制度,提高违法成本,重典治乱,给予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者最大震慑,抑制违法冲动,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治理相结合。

  “要发挥司法的刑事惩处和民事赔偿功能,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辜胜阻认为,食品安全法律的落实,一方面需要在行政监管方面细化各部门问责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构建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立体式监管机制。

  辜胜阻建议,将食品安全纳入政绩考核,实行更加严格的食品安全官员问责制;要提高从业者及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中介组织及社会舆论监督力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特别是消费者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现存的分段监管方式存在着多重监管问题,如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相互推诿,监管末端缺位,部分环节监管缺失,监管体制不顺,过度管理和管理不足并存,监测资源和力量分散,缺乏合力等问题。”辜胜阻认为,要合理科学地分配不同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角色和责任,加强各部门在技术、标准、信息、规则、行动等多方面的交流与协同,既减少监管交叉,消除监管空当,又规范监管执法,防止“以罚代法”,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

  尽早改变多龙治水现状

  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认为,法律失去应有的强制震慑力,是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刘红宇谈到,目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诸多法律中。

  “这些法律赋予了多个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权和处罚权,但是,前述法律对于同一内容的处罚标准却严重不统一,给农业、质量监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法部门造成执法冲突。遇到罚没的时候,究竟以哪个法为准?恐怕没有人能说得清楚,特别是相关企业的当事人,可以用此法对抗彼法,给法院的裁判带来困难。”刘红宇说。

  此外,她表示,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中对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致人损害的民事诉讼,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有利于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同样危及公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民事纠纷,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举证难和起诉难的问题。”刘红宇说。

  刘红宇认为,对食品安全犯罪而言,罚金刑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然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对罚金刑的规定却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鉴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刘红宇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对我国食品安全立法进行全面梳理。与此同时,在食品安全民事纠纷举证责任方面,应对受害者的举证责任给予适当倾斜。“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该类诉讼纳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畴。”刘红宇说。


责任编辑:Techo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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