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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

2013/6/19 14:00:00 来源:网友

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食监〔2013〕77号

各区县质监局、审查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局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2月7日

  天津市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质量,严格准入标准,加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前抽查复审是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在依法做出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前,对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审查合格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企业进行的抽查复审。

  抽查复审包括对企业申请许可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和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抽查复审。

  第三条 抽查复审工作由市质监局食品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质监局食品处重点对审查中心报送的下列材料进行符合性书面审查:

  (一)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

  (四)发证检验报告;

  (五)其他申请材料。

  第五条 对书面审查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第六条 市质监局食品处对审查中心报送的合格的换发证企业申请材料,按照不低于当批次申请企业数10%的比例确定企业,安排现场抽查复审。

  第七条 确定现场抽查复审企业的原则:

  (一)近期在总局、市局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中问题产品检出率较高的同类企业;

  (二)产集中度相对较高,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企业;

      (三)涉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企业;

  (四)对企业申报的材料需进一步现场核实的企业;

  (五)抽查复审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同类企业;

  (六)其他需要现场抽查复审的。

     第八条 实施对企业生产现场抽查复审的抽查组一般为2至3人,由食品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市质监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市质监局食品处负责确定现场抽查复审日期并通知审查中心和被抽查企业许可申请受理区县质监局。

  审查中心负责按照市局要求安排审查员。

  区县质监局负责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抽查复审工作,并通知需现场抽查复审的企业。

  第十条 现场抽查复审依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及食品许可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企业基本符合项整改情况和《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中的内容。

  第十一条 被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一)现场核查时核查组提出的基本符合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的;

  (二)企业采取隐瞒企业生产、检验设备实情,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审查组,影响现场核查组核查结论的;

  (三)发现新不符合项的;

  (四)发现新基本符合项超过5项且与现场审查时基本符合项累加超过8项的。

  第十二条 现场抽查复审结束后,抽查组当即填写《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并当场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抽查组、区县质监局观察员和企业负责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现场抽查复审工作结束后,对合格的企业审批发证;需整改的企业,应在现场抽查复审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经相关区县质监局观察员对整改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填写《现场抽查复审企业整改确认单》后,向市质监局提交整改报告等材料,待审批发证。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由区县质监局提交《现场抽查复审企业整改确认单》,按照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处理。抽查不合格企业由市质监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由区县质监局将《不予许可决定书》送达企业。

  第十四条 被抽查复审企业拒绝现场抽查复审的或拒不在《食品生产许可前现场抽查复审记录表》签字的,按抽查复审不合格处理。

  第十五条 抽查复审不合格企业接到《不予许可决定书》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审查中心应加强对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原因的调查分析。对在现场抽查复审发现存在过错行为的审查员,由审查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审查中心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审查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市质监局负责发证的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在许可决定前实施的抽查复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8日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复审实施办法(试行)》(津质技监局食监[2006]2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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